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的韩先生最近很郁闷,由于对正在使用的宽带网络不满意,他准备将家中的宽带网换成另外一家电信运营商的,但是却被告知,在该小区内只能使用这一家的宽带网,其他电信运营商的线路无法接入。
记者就此事走访了相关开发商和电信运营商,得到的却都是一片“我们也没有办法”的“无奈”之声。
业主:上了“贼船”想下都不行
“这都什么年代了,怎么还搞垄断!”韩先生对此相当不满,认为自己的消费权利受到了侵犯,“三天两头断网,想换又不能换,这叫什么事!就凭这一点,以后如果再买房,绝不买这家开发商的楼盘了。”
和韩先生一样有此烦恼的还有很多小区的业主。“预售合同上并没有限定我们只能选择哪一家具体的网络运营商啊。”黄小姐认为,“开发商在业主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选择一家网络运营商签订协议,剥夺了业主本应有的选择网络运营商的权利。”
的确,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与某个电信运营商达成排他性协议,独家垄断小区的固定电话或者宽带业务,让小区业主别无选择。尤其是新建小区,固定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的接入都出现了“最后一公里”的鸿沟,据不完全统计,仅广州市涉及“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新建楼盘就有20多个,由于住户无法自由选择电信运营商,导致纠纷不断。
开发商:运营商多了既费钱又浪费
面对诸多质疑,开发商则发出了“无奈”的声音。一位在广州拥有不少楼盘的开发商负责人也向记者“抱怨”:“从控制成本考虑,我们只能选择一家网络运营商的管线预埋,其他运营商再想进小区,必然破坏地面和墙面,小区环境肯定会被破坏,到时业主一样会指责我们的。”
另外一位开发商代表表示,指定唯一的运营商,是为了保证业主一入住就能使用网络。“如果等房子建好了再让业主自由选择网络,必然会众口难调,到时几家运营商各拉各的线,小区岂不是天天都成了工地,而且也造成了重复建网的浪费。”
该人士反复强调,目前的几家电信运营商都有国家颁发的建网牌照,服务质量上也不会相差太远,他还表示,目前没有可能让其他公司的管线接入小区,若是等到两年后业委会成立了,超过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重新铺设网络管线,那时便可以由业委会自主决定。
但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小区垄断”的背后,是开发商巨大的灰色收益。据了解,目前一些地区的房地产业正逐渐形成一个不成文的行规:收取通信管道建设入场费。随着开发商逐步做大,“小区入场费”也逐年增高,而有的开发商还与独家垄断的电信运营商进行通信费的分成。
电信运营商:我们也被开发商“牵着鼻子”
电信运营商也被抛到了“风口浪尖”。某运营商有关负责人表示,“其实垄断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局。这样搞下去,我们实际是被开发商牵着鼻子在走,业主就更没有话语权了。”
另外一位电信运营商资深人士则表示,有些开发商本身就参股或控制着一些二级的接入运营商,肯定用他们自己的宽带运营商。“由于手握垄断性的资源,近几年开发商为了攫取利润可谓花样百出,有不建通信基础设施,要求运营商自行建设的;有自建通信基础设施,然后高价倒卖给运营商的,我们运营商在谈判中根本没有话语权。”
第一页政府部门:开发商应提供平等接入平台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有关人士对此问题的看法是,如果电信运营商通过排他性协议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限制用户选择其他运营商的服务,那么就侵犯了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应当受到处罚。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则认为,小区业主是电信运营商的最终选择者,各开发商应当创造条件给各电信运营商提供平等接入的平台,对暂时无法解决电信平等接入的楼盘,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时予以明示。
纵深
电信专家:从电信商到开发商,垄断发生转移
目前,宽带上网的运营商由以前的中国电信一家独大,变成了如今电信、网通和铁通三强鼎立,表面上用户选择的余地大大加强了,但事实上的垄断依然存在,只是垄断的主体从电信运营商转移到开发商身上。
北京邮电大学舒华英教授认为,小区开发商已经成为新的宽带服务垄断者,小区在建网时一般只选择一家电信服务商,开发商拥有绝对的选择权,业主在这方面只能是“有心无力”。也有专家提出建议称,未建或在建小区,通信管线的容量应达到满足两家以上电信基础运营商接入的水平。这会造成通信线缆的重复建设,但也是引入市场竞争所必需的代价之一。
相比之下,香港地区居民就“幸福”得多了,由于香港地区实行的是“网业分离”模式,线路和业务分开,因此他们可以自主选择电信运营商。国内是否可以借鉴这一模式?舒华英教授认为,技术上没有障碍,但由谁来建又存在利益博弈,电信运营商不愿意让旁人来分一杯“羹”,小区业主又力量分散难以集合,公共网络选择平台的建立实际上困难重重。
律师说法:开发商不能单方面决定
广州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力认为,业主有权参与选择网络运营商,开发商不能单方面决定,“即使开发商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签订了进入协议,但开发商将楼盘出售后,房屋的附属通信设施已经归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与运营商之间的协议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转给小区业主。”
李律师称,我国《电信条例》早已明文规定,“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使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2007年2月,信息产业部和建设部又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管理者不得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和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电信运营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其他电信运营企业的接入和使用,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记者/陶国睿 实习生/蔡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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