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在法官看来再平常不过的偷税案,由于被称为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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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释:
用C2C的形式,掩盖B2C的实质
此案的审判长、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刑庭庭长唐敏法官介绍说,这一案件是单位犯罪,由于《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因此公司法人代表张黎也被处罚。
唐敏说,事实上,黎依公司并不是纯粹的网上交易,在有了一定的固定客户基础后,它就采取电话联系、上门送货等形式,进行长期交易,这是一种逃避税收的方法。由于个人和企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黎依公司事实上是B2C(企业对个人),却用C2C(个人对个人)的形式来交易,企图掩盖B2C的实质。“网络B2C交易中,这样的情况确实是一个很常见的现象”。
唐敏介绍说,目前虽然还没有对电子商务纳税的专门规定,但我国法律规定,只要有经营行为,无论是什么形式,都应该缴纳税收,因此电子商务纳税的问题并非无法可依。
专家说法:
超过起征点,网上交易就得纳税
“彤彤屋”案尘埃落定,一个问题却凸显出来:即使“彤彤屋”是C2C,就可以堂而皇之避税吗?
据有关专家介绍,在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管理中,对网上交易的规范及管理条款极少。2007年3月6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对于网上交易参与方作出如下规定:法律规定从事商品和服务交易须具备相应资质,应当经过工商管理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审批。然而目前工商登记法规中,没有对“网上交易”这一领域进行规定,但原则上网上交易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因为按照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全新的商品,也需要缴税。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网上小店和网站,也应该在工商注册登记后,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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