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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
非恶意抢注网民有域名所有权
7月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始组成专家组,着手审理此案。经过研究,专家组认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只有具备下列情形的,才能认定为恶意注册: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或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而彭伟注册该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尚未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投诉人未提供其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即对IRIZAR享有何种权益的证据”。
由于彭伟的民事权益在先(即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因此专家组认为,伊利萨尔客车公司关于其就争议标识享有民事权益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专家
虽无明文规定但可依照合同法
引人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域名注册服务主要遵循信息产业部2004年制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但其中并未对个人注册域名作出任何规定。同时,现今也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规章对个人注册CN域名做出禁止性规定。
“但个人与注册商签订的CN域名注册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胡钢指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注册CN域名,只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注册者与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商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服务合同即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法无禁止即允许。”胡钢律师称,无论域名持有者是个人还是组织,争议域名的注册者的主体身份,一般不会影响到相关争议解决的裁决结果,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权利义务是等同的。
事实上,当前诸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实践所遵循的正是这一原则。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以个人身份注册的CN域名注册者都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取得了胜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中,sptcc.cn、cyberdream.com.cn、symbol.com.cn等个人注册者与企业的诉讼案例中,个人注册者都保住了自己的域名。
记者 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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