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个人注册CN域名是正当民事权利
围绕着一个叫做“irizar.com.cn”域名的归属权,一家国际知名客车企业和一个普通网民之间开始了一场激烈的争夺———当个人与企业都想得到同一个CN域名、而目前我国又尚未制定域名的相关法律法规时,个人是否会因为身份问题而最终败诉呢?
今日,记者从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获悉,最近发生在天津伊利萨尔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和网民彭伟之间的域名争议,最终以网民彭伟的获胜告终。
“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域名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目前的CN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实践中,争议域名的注册者的主体身份一般不会影响到相关争议的裁决结果。”该案的首席专家胡钢律师告诉记者。
起因
“irizar”引发域名抢夺战
伊利萨尔客车公司是欧洲第二大豪华客车生产企业———西班牙伊利萨尔集团唯一在我国与中方合资建立的客车制造企业,因此在行业内有着广泛的知名度。2005年的11月24日,伊利萨尔客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了IRIZAR和“伊利萨尔”的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享有对上述商标文字的使用权及其他相关民事权益。
而在此案中成了被投诉人的彭伟,在2005年的8月23日,就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万网志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irizar.com.cn”域名。
今年6月4日,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收到伊利萨尔客车公司提交的投诉书,书中认为,彭伟所注册的争议域名“irizar.com.cn”,与投诉人所用注册商标IRIZAR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使用权的目的不是出于自身合法需求,而仅仅是为了向投诉人有偿转让域名使用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投诉人对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而彭伟则认为,伊利萨尔客车公司在2005年的11月24日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递交IRIZAR和“伊利萨尔”的商标注册申请,而自己早在2005年的8月23日就已经注册了irizar.com.cn域名,因此并不存在恶意抢注的理由,请求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第二页裁决
非恶意抢注网民有域名所有权
7月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始组成专家组,着手审理此案。经过研究,专家组认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布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只有具备下列情形的,才能认定为恶意注册: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或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而彭伟注册该争议域名时,投诉人尚未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投诉人未提供其在争议域名注册前即对IRIZAR享有何种权益的证据”。
由于彭伟的民事权益在先(即早于争议域名注册的时间),因此专家组认为,伊利萨尔客车公司关于其就争议标识享有民事权益的主张并不能成立。
专家
虽无明文规定但可依照合同法
引人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域名注册服务主要遵循信息产业部2004年制定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但其中并未对个人注册域名作出任何规定。同时,现今也无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或规章对个人注册CN域名做出禁止性规定。
“但个人与注册商签订的CN域名注册合同同样受法律保护!”胡钢指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个人注册CN域名,只要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注册者与注册服务机构或其代理商之间签订的域名注册服务合同即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法无禁止即允许。”胡钢律师称,无论域名持有者是个人还是组织,争议域名的注册者的主体身份,一般不会影响到相关争议解决的裁决结果,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权利义务是等同的。
事实上,当前诸多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实践所遵循的正是这一原则。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一些以个人身份注册的CN域名注册者都在争议解决程序中取得了胜利。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裁决中,sptcc.cn、cyberdream.com.cn、symbol.com.cn等个人注册者与企业的诉讼案例中,个人注册者都保住了自己的域名。
记者 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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