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网上放《七剑》 被判赔20万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10-14 10:12: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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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断纠纷

网通赔了20万

法院认为,本案是关于网站以提供电影下载和在线播放服务的形式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重庆网通是否应当对其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重庆网通的“重庆之窗”网站的确提供电影《七剑》供网络用户下载或在线观看。重庆网通则是“重庆之窗”网站的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负责网站内容的组织、编辑和发布。重庆网通为电影《七剑》的下载和在线播放提供了独立的网页空间,而且该网页经过了统一、规范的编辑,影片名称、主要演员、海报图片和内容介绍等相关内容也排列得相当整齐。

法庭上,重庆网通也承认了网络用户的上传和发布行为是经过了其许可的,还承认自己有删除的能力。虽然重庆网通声称没有向网络用户收取过一分钱,但是,“重庆之窗”却提供了有偿广告服务,网络用户的点击率必然会提高网站广告的业务量和收入。因此,法院认定重庆网通直接参与了发布电影《七剑》供其他网络用户下载或在线观看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北京慈文对电影《七剑》所享有的著作权。重庆网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北京慈文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由于北京慈文的损失不便具体量化,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当酌情决定。法院认为,电影《七剑》作为一种具有较高创造力的智力成果,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若包括重庆地区在内的观众通过到电影院观看、购买正版DVD等合法方式来欣赏,那么肯定给北京慈文带来较高的利润收入。但“重庆之窗”自2005年8月起,就违法向重庆地区提供电影《七剑》的网络下载和在线观看服务,网民点击率近17万次,这严重影响了北京慈文在重庆地区应享有的合法收益。

综合重庆网通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作品类型、点击次数、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重庆网通应赔偿北京慈文各项损失总计20万元,并立即停止在公司网站上提供网络下载和在线播放服务。

昨天,张利说,网通没有上诉,20万元的赔偿款项也已兑现。

网络侵权案

取证须懂网络知识

张利从2005年底开始接手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她说,这类案件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案。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有最直观的证据,就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在线播放或者提供视频下载。但要是运营商删除作品怎么办?所以必须先取到播放或下载的网页,才能证明侵权行为。这样,就需要将这个页面和取证的全程进行公证。由于网络取证必须要懂网络专业知识,所以办网络侵权案既要熟悉知识产权又要懂网络基础知识。

在对网通的《七剑》取证时,他们首先请公证人员来到上清寺中安大厦的律师事务所现场监督公证。操作时,律师通过网通宽带进入英特网,在地址栏输入网通的网址,然后进入网通宽带网站的首页。当时就在网通网站上发现《七剑》的点击率高达168717次。然后他们用专门软件,将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制,并生成视频文件,然后刻录成光盘。公证处根据现场情况制作成公证文书。

张利告诉记者,随着经验越来越丰富,现在取证越来越细。比如现场进行备案查询、解析侵权网站的域名、查IP地址、查IP号段。最终目的是查出的全部网络数据均能指向被告的侵权网站。

侵权纠纷多

公证处忙不过来

办网络侵权案近两年了,至今判决的已有6件官司,还有10多件已经开庭,正在等判决结果。这两年,张利和她的助手接手了超过100部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的委托。这些影视作品都是各个时段在电影市场和电视台热播的。

张利随便脱口说出了一些片名:电视连续剧有《金枝玉孽》、《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亮剑》,电影有《十面埋伏》、《无极》等等。还有的影视公司在影视节目刚刚制作完毕还未开演时,就找到他们,委托他们代为维权。而他们接到委托后,就要在影视剧播放期间随时对各个网络运营商、提供商进行监控。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就要启动维权程序。

而每部作品的维权必须要经过公证取证,有时一个网络运营商的公证就是几十份。所以,他们同时要在市内的多个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以公证处公证网络侵权取证的业务是“忙不过来”。因涉及侵权案较多,他们现在只有抓大放小,先将有实力的网络运营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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