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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嘉宾感言
重庆网络运营商
版权意识须加强
张利在同影视公司的接触中了解到,网上播放影视作品会给著作权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电影的票房少了、电视剧的收视率也会下降。通常情况下,每部影视作品拍摄制作的成本都有上千万。所以,版权人只有找播放影视剧的索赔。而他们索赔时是先礼后兵——先发律师函,希望协商解决。但重庆的网络运营商收到律师函后,一律不理不睬。所以最后他们只有起诉。而他们从有合作的外地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北京、上海、广东、云南和江浙一带的网络运营商,在收到律师函后很快就协商解决了,极少启动诉讼程序。
张利为此感到,重庆的一些网络运营商缺乏尊重知识产权人、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就算是抓到侵权的把柄也要争辩。最后赢了官司还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些做得大的运营商都这样,那些小的运营商就会想:既然大公司都这样做,我们这些小公司为何要听话呢。而这种做法负面影响很大,让社会对著作权的维护和尊重淡漠。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用发展的眼光看,正版化是必然的趋势。张利希望运营商正视著作权、正视法律。
主持:罗彬 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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