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网上放《七剑》 被判赔20万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10-14 10:12:00转载 返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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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通把热播电影《七剑》挂到该网站页面上,网民不用上电影院就可以坐在家里,随心点击观看。版权所有者为此将网通告上法庭。市五中院2006年11月2日判决网通赔偿20万元。无独有偶,重庆长城宽带也因在网上播放《七剑》,在今年4月20日被市高院二审判决赔偿版权人5万元。

这仅是我市影视剧网络侵权案的冰山一角。重庆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张利已经接手超过100部影视作品的网络维权案。昨天,她向本报独家披露了这类案件鲜为人知的故事。

网通播《七剑》

面临索赔50万

张利介绍,法院认定了这样的事实: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慈文)与香港、韩国的两家电影公司协议约定,北京慈文拥有中国大陆的版权、发行权及收益。2005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局为北京慈文颁发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包括电影《七剑》的数字化形式: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而重庆网通的网站播放的电影《七剑》正是该影片的数字化形式。

2006年1月13日,北京慈文接到举报,称重庆网通信息港宽带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网通)的网站上,有向公众提供电影《七剑》在线播放的服务。接到举报,北京慈文立即展开调查。经确认,北京慈文发现,重庆网通的网站上播放的电影就是电影《七剑》。工作人员还查询到,重庆网通从未向北京慈文购买过电影《七剑》的版权,所以慈文公司认为,重庆网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并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随后,北京慈文多方收集证据,并发函至重庆网通,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此事。由于重庆网通久久没有回复,北京慈文遂将重庆网通起诉至我市五中院,索赔损失50万元,并要求重庆网通立刻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法庭上,重庆网通认为,北京慈文50万元的索赔过高。而且他们的网站只是给公众提供了一个服务器空间,不能对网络用户上传和下载电影《七剑》进行控制。再则,他们在提供网络下载和在线服务时,并没有对网民收取过一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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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断纠纷

网通赔了20万

法院认为,本案是关于网站以提供电影下载和在线播放服务的形式侵犯电影作品著作权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重庆网通是否应当对其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经查,重庆网通的“重庆之窗”网站的确提供电影《七剑》供网络用户下载或在线观看。重庆网通则是“重庆之窗”网站的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负责网站内容的组织、编辑和发布。重庆网通为电影《七剑》的下载和在线播放提供了独立的网页空间,而且该网页经过了统一、规范的编辑,影片名称、主要演员、海报图片和内容介绍等相关内容也排列得相当整齐。

法庭上,重庆网通也承认了网络用户的上传和发布行为是经过了其许可的,还承认自己有删除的能力。虽然重庆网通声称没有向网络用户收取过一分钱,但是,“重庆之窗”却提供了有偿广告服务,网络用户的点击率必然会提高网站广告的业务量和收入。因此,法院认定重庆网通直接参与了发布电影《七剑》供其他网络用户下载或在线观看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北京慈文对电影《七剑》所享有的著作权。重庆网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北京慈文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由于北京慈文的损失不便具体量化,法院认为赔偿金额应当酌情决定。法院认为,电影《七剑》作为一种具有较高创造力的智力成果,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若包括重庆地区在内的观众通过到电影院观看、购买正版DVD等合法方式来欣赏,那么肯定给北京慈文带来较高的利润收入。但“重庆之窗”自2005年8月起,就违法向重庆地区提供电影《七剑》的网络下载和在线观看服务,网民点击率近17万次,这严重影响了北京慈文在重庆地区应享有的合法收益。

综合重庆网通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作品类型、点击次数、影响范围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重庆网通应赔偿北京慈文各项损失总计20万元,并立即停止在公司网站上提供网络下载和在线播放服务。

昨天,张利说,网通没有上诉,20万元的赔偿款项也已兑现。

网络侵权案

取证须懂网络知识

张利从2005年底开始接手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她说,这类案件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案。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有最直观的证据,就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在线播放或者提供视频下载。但要是运营商删除作品怎么办?所以必须先取到播放或下载的网页,才能证明侵权行为。这样,就需要将这个页面和取证的全程进行公证。由于网络取证必须要懂网络专业知识,所以办网络侵权案既要熟悉知识产权又要懂网络基础知识。

在对网通的《七剑》取证时,他们首先请公证人员来到上清寺中安大厦的律师事务所现场监督公证。操作时,律师通过网通宽带进入英特网,在地址栏输入网通的网址,然后进入网通宽带网站的首页。当时就在网通网站上发现《七剑》的点击率高达168717次。然后他们用专门软件,将取证的全过程进行同步录制,并生成视频文件,然后刻录成光盘。公证处根据现场情况制作成公证文书。

张利告诉记者,随着经验越来越丰富,现在取证越来越细。比如现场进行备案查询、解析侵权网站的域名、查IP地址、查IP号段。最终目的是查出的全部网络数据均能指向被告的侵权网站。

侵权纠纷多

公证处忙不过来

办网络侵权案近两年了,至今判决的已有6件官司,还有10多件已经开庭,正在等判决结果。这两年,张利和她的助手接手了超过100部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的委托。这些影视作品都是各个时段在电影市场和电视台热播的。

张利随便脱口说出了一些片名:电视连续剧有《金枝玉孽》、《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亮剑》,电影有《十面埋伏》、《无极》等等。还有的影视公司在影视节目刚刚制作完毕还未开演时,就找到他们,委托他们代为维权。而他们接到委托后,就要在影视剧播放期间随时对各个网络运营商、提供商进行监控。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就要启动维权程序。

而每部作品的维权必须要经过公证取证,有时一个网络运营商的公证就是几十份。所以,他们同时要在市内的多个公证处进行公证,所以公证处公证网络侵权取证的业务是“忙不过来”。因涉及侵权案较多,他们现在只有抓大放小,先将有实力的网络运营商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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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嘉宾感言

重庆网络运营商

版权意识须加强

张利在同影视公司的接触中了解到,网上播放影视作品会给著作权人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电影的票房少了、电视剧的收视率也会下降。通常情况下,每部影视作品拍摄制作的成本都有上千万。所以,版权人只有找播放影视剧的索赔。而他们索赔时是先礼后兵——先发律师函,希望协商解决。但重庆的网络运营商收到律师函后,一律不理不睬。所以最后他们只有起诉。而他们从有合作的外地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北京、上海、广东、云南和江浙一带的网络运营商,在收到律师函后很快就协商解决了,极少启动诉讼程序。

张利为此感到,重庆的一些网络运营商缺乏尊重知识产权人、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总是抱着侥幸心理。就算是抓到侵权的把柄也要争辩。最后赢了官司还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一些做得大的运营商都这样,那些小的运营商就会想:既然大公司都这样做,我们这些小公司为何要听话呢。而这种做法负面影响很大,让社会对著作权的维护和尊重淡漠。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用发展的眼光看,正版化是必然的趋势。张利希望运营商正视著作权、正视法律。

主持:罗彬 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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