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券四大对策
四大对策
提高安全性和便捷性
证券网上交易经过的环节远远多于面对面的营业部交易环节。如果通信系统线路不稳定,下单交易传输的可靠性和保密性得不到保证,就会增加网上交易的风险。为了保证证券网上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必须保证客户只能通过网络交易软件登录到营业部的服务器,而且软件由营业部单独提供以防止一些病毒被客户带入网络系统。并且,对每笔交易都要进行加密保护。
引入竞争机制并改进服务质量
当前,我国的电信市场面临着接受全球电信业竞争的挑战,这就要求电信机构通过改革不断提高竞争力。虽然我国近几年进行了改革,但上网费用依然很高,网络速度仍然很低、通信质量仍然有待提高,尚未实现规模经济和网络经济所特有的“范围经济”,因此我国的网络业还不能称为一个完全意义上的产业。加强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从而加快上网的速度、提高上网效率。这对提高网络经营效益,从而降低网络经营成本、增加上网人数和网络股民的数量以及发展网络证券将是一项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
建立监管体系
网上证券交易是在Internet上进行的,它是全球金融一体化、金融市场全球化的主要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国际金融的发展迅速朝着全球化发展,电子交易所和网上证券交易正是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应运而生,它代表着证券业的发展趋势。同时,网上证券交易从下单、成交到清算、交割都可以在网上进行,这不仅要求监管部门要建立良好的监管制度和电子化的监管设施,还要求监管部门加强与世界各国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国际组织的合作,全球化的电子交易所和网上证券交易要求全球化的监管方式和措施。
加快立法工作
加快有关网络证券发展的立法,其目的在于解决我国现存的法律问题。比如,我国制定的新《合同法》已经承认电子合同的合法有效,但许多交易的结算将通过电子票据来达成,而我国的《票据法》并不承认非书面的电子票据,所以应对两法矛盾之处进行修改。而且,由于网络证券将在Intranet和作为全球交易平台的Internet上进行,必然会使证券的跨国交易变得普遍,而各国的法律不同,发生纠纷时将存在着法律选择的冲突。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最好的方法是制定全球统一的有关法律。因此我国除了要制定适合国内的法律外,还应根据金融市场全球化、监管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积极参加到诸如国际证券监管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的立法中去,以免被动遵循于别国制定的规则。
尽管在众人眼中,以电子、网络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代表的新经济是非多多,如使用电脑和网络系统的人数有限、上网费用过高、网络技术推广和现有机构发展的策略不匹配,以及由此造成证券交易的低效率等,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客观上社会需要容纳最新的技术发展成果:它们曾赋予许多的传统产业以新生和活力,为人类谋求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更好的生活质量,并保持着发达国家长达20年来的经济繁荣。
虽然网络交易在我国尚不成熟,为多数人所不知,但我们相信:引进和融合了互联网的我国证券市场势必吸引更多的资金、融资者和投资人。我们不怀疑股民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我国的投资者、融资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接纳证券、股票等金融创新工具,同样,他们也会对较少空间时间限制的证券网络技术或手段运用自如,与券商共同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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