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增多取证难网络公证受青睐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12-10 09:06:00转载 返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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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逐年增加。网络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实施起来更加廉价、简单和隐蔽,不但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也给权利人的取证和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题。有法官提醒:权利人在发现网络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搜集、保存对方侵权的证据。但由于网络和电子证据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往往对证据保全和法院调查证据的标准认识不清,导致证据保全不全面、不完整。

有法官认为:鉴于案件的复杂性,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证据保全的力度,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并非是法院独有的权力。

而通过公证取证,进行证据保全,正日益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证据保全由公证机关完成

网络公证涉及技术问题应把取证方法固定下来

公证员应该出庭通过质证陈述使公证书被采信

保证网络公证客观性可用时间戳固定电子邮件

记者 丁国锋

“记得就是前几天吧,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了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新疆方翼网络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案。结果是:3家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赔了北京慈文公司1万余元至10万余元不等的经济损失。”北京的一位法官边回忆边对记者说。

“过程嘛,好像是去年9月,北京慈文公司发现这3家公司未经慈文公司许可就在自己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影片链接和在线播放服务。为了证明3被告在其经营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服务,慈文公司事先搜集了3家公司侵权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交了证据保全公证书。

“这份网络证据保全的过程是在两名公证人员全程现场监督下进行的,由操作人员输入被告‘方翼网络’的IP地址后,进入‘方翼阳光影院’页面,通过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目链接到电影剧照页面,点击剧照进入某网址,即可播放、下载涉案影片。

“这是一例比较成功的案例,成功之处在于北京这家公司证据保全做得好。随着网络的普及,法院审理的网络侵权案件逐年增加。由于无法搜集到证明对方侵权的直接证据,许多案件最后都不了了之。网络侵权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实施起来更加廉价、简单和隐蔽,不但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给权利人的取证和法院审判工作也带来了不小的难题。”这位法官摇着头说。

也许正是因为这些难题的困扰,上周五(12月7日),来自北京、上海、江苏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及一些企业的负责人,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了“知识产权民事保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在这次研讨会上,有关在互联网环境下的证据问题成了热门话题。

步入前台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来自三地的法官都承认这样一个现实:作品一经在网络上公之于众,即成为了“公共物品”。网络小说、网络歌曲、摄影作品、电影创作,在获取方式还较为简便、不需要公众在利用这些网络作品之前进行相关繁琐的确认手续的同时,对知识产权的网络侵权也呈现了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证据容易灭失、搜集证据困难等情况。与此同时,“网络尚未实行实名制”、“作品与属主如何关联”、“数字作品缺少物理有形的创作证据”等问题也成为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困难重重的诸多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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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司法实务如何快速地对接适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不少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认为:鉴于案件的复杂性,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证据保全的力度,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并非是法院独有的权力。

“通过公证取证,进行证据保全,正日益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说,“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证据保全行为是公证机关进行的。”

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新收的88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中,有40件涉及到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至2007年的143份知识产权判决书中,有89份将公证书作为核心证据或者重要证据采纳。而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接近了年度结案总数的50%。

“2002年证据规则实行后,办理的相关公证超过3000件。”江苏省公证处主任刘庆宁说,“然而,公证保全网络知识产权证据的专业性要求,的确对公证行业的革新发展带来了挑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设备投入。”

有题待解

聚首南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官们也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在认定证据标准上的不统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认识上的差距,而使用互联网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也期待着网络公证方面可操作性的标准文本出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刘勇认为:“网络公证涉及技术问题,应当明确一个统一的步骤,把取证方法具体固定下来,以方便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则提出了在诉讼中,公证员是否出庭的问题。他说:“从质证的原理来说,公证员应当出庭。因为出庭后通过质证的陈述、解释,可以打消法官的疑虑,使得公证书被采信。即使因为程序上有问题没有被采信,也可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疏漏,一定程度上提高公证员处理网络证据保全的能力。”

针对网络公证的客观性问题,北京的一位法官认为:“网络时间是有效力、有权威性的,可以通过国家授时中心相关权威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时间戳(一般指文件属性里的创建、修改、访问时间)来固定电子邮件,同时对一些大公司的网络日志进行保存,以解决公证处因为人员技术知识、设备问题造成的证明困难。”

曾任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专家的张昌利说:“一个动漫原创作品加盖了时间戳后,就可以作为被侵权时的重要原创证据加以使用,一旦受到抄袭、复制,即使是相差万分之一秒,就可以证明创作先后。”

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一位负责人透露:“虽然时间戳服务的作用,还不被大多数使用网络的人所熟知,但是自2007年5月正式运行以来,已经有超过100万的认证,每天近千个,这项新的认证概念正逐步为公众和司法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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