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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司法实务如何快速地对接适应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不少知识产权专业法官认为:鉴于案件的复杂性,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的实际情况,必须加大证据保全的力度,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知识产权的证据保全,并非是法院独有的权力。
“通过公证取证,进行证据保全,正日益成为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娄强说,“目前在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证据保全行为是公证机关进行的。”
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新收的88件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中,有40件涉及到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至2007年的143份知识产权判决书中,有89份将公证书作为核心证据或者重要证据采纳。而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接近了年度结案总数的50%。
“2002年证据规则实行后,办理的相关公证超过3000件。”江苏省公证处主任刘庆宁说,“然而,公证保全网络知识产权证据的专业性要求,的确对公证行业的革新发展带来了挑战,必须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和设备投入。”
有题待解
聚首南京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官们也反映了这样一个问题,由于在认定证据标准上的不统一,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如何认证,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认识上的差距,而使用互联网的公众、企事业单位也期待着网络公证方面可操作性的标准文本出台。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副庭长刘勇认为:“网络公证涉及技术问题,应当明确一个统一的步骤,把取证方法具体固定下来,以方便司法实践中的责任认定。”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则提出了在诉讼中,公证员是否出庭的问题。他说:“从质证的原理来说,公证员应当出庭。因为出庭后通过质证的陈述、解释,可以打消法官的疑虑,使得公证书被采信。即使因为程序上有问题没有被采信,也可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疏漏,一定程度上提高公证员处理网络证据保全的能力。”
针对网络公证的客观性问题,北京的一位法官认为:“网络时间是有效力、有权威性的,可以通过国家授时中心相关权威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时间戳(一般指文件属性里的创建、修改、访问时间)来固定电子邮件,同时对一些大公司的网络日志进行保存,以解决公证处因为人员技术知识、设备问题造成的证明困难。”
曾任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专家的张昌利说:“一个动漫原创作品加盖了时间戳后,就可以作为被侵权时的重要原创证据加以使用,一旦受到抄袭、复制,即使是相差万分之一秒,就可以证明创作先后。”
据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一位负责人透露:“虽然时间戳服务的作用,还不被大多数使用网络的人所熟知,但是自2007年5月正式运行以来,已经有超过100万的认证,每天近千个,这项新的认证概念正逐步为公众和司法界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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