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3版权将有最终解决之道

互联网 | 编辑: 2005-10-25 11:23:00转载

最近发件两件事件又一次把MP3版权之争推到浪尖口上

最近发件两件事件又一次把MP3版权之争推到浪尖口上:事件之一是中国搜索认为“搜索引擎与音乐公司之争将严重阻碍中国互联网的发展,最终的受害者只能是广大网民,只有唱片厂商和搜索引擎厂商才能承担起这个责任。”,因此称“要为网民MP3下载买单”,这事听起来有点真新鲜,但是感觉上也有点荒唐;事件之二是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Kuro在内地的分公司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行网)告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称录音制作者权受到被告侵犯。

这两个事件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主动防御防止被告,后者已经成为被告。但不管是何种情况,都是因为受“为盗版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归为侵权”的影响。这两件事现在为止还没有最终结果,再加上百度与几大音乐公司侵权案还没有最终定案,因此这两个事件的的样板意义就凸显,引起用户、版权人的注意就不足为奇了,因为这两个事件的最终结果将会对如何解决MP3版权之争提供一个可以借签与参照的有价值案例。

中国搜索提供的方法是主动防御,由中国搜索出资给MP3版权方,网民仍然可以免费下载,目前这是中国搜索一厢情愿的建议,能否得到音乐版权方的支持还是未知数,本文不对此深入讨论,本文重点讨论的百度官司与上文提到的飞行网官司。这两个官司差别比较大,差别之处在于内容与链接、收费与免费。明确地说,百度提供的是MP3链接,用户免费下载;飞行网提供的是MP3内容,而且其用户付费下载。按普通人的理解,百度被判侵权有点冤,因为它的职责就是搜索到用户要求探索的东西,且提供的只是MP3链接而不是MP3内容,链接所指内容是否为盗版的判定不应当属于百度本身的职责,而飞行网不冤,因为飞行网是采用P2P模式,直接涉及到了内容。但按照版权保护的有关规定“为盗版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归为侵权”,百度与飞行网都被一视同仁地视为侵权也就不难理解了。

我们回过头来再仔细分析这句话“为盗版提供便利的行为应归为侵权”中的“盗版”两字,只要能躲开这个标签就好办。对于P2P模式来说,资源是分散在各个单独的机器上的,辨别是否盗版不论是P2P厂商还是音乐版权厂商都无法做到,但P2P因为有“为盗版提供便利”的嫌疑与可能,一般都是一棍子打死堵住这个通道,国外P2P官司几乎都以P2P厂商失败而告终、有的P2P厂商被迫关掉就是直接的反应。

但是百度不能等死被关,百度在官司没有最终定论的情况下用了两个招数来应对这种情况。招数之一是采用侵权通知与反通知的策略,把球踢给了版权方。即如果版权方不通知百度并证明某个链接所指MP3侵犯了版权方的版权,百度就不承担任何责任。百度这样做说得好听点就是耍起了小聪明,说得不好听就是有点江湖无赖的狡猾。这样一来,版权方的工作量可想而知,光是对所有的链接准备证明材料、书面通知这一项就会让版权方知难而退。另外颇值得研究的是其侵权通知与反通知是不是霸王条款,版权方如果也做类似的一个通知与反通知呢;招数之二就是下载模式的调整,即不再是以前的右键下载歌曲,而是在弹出页面中用户必须点击歌曲链接或搜索来源链接才能下载,且在链接的下方有一段说明:“百度MP3提醒您:根据用户指令,百度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方式自动生成到第三方网页的链接。百度自身不存储、控制、编辑或修改被链接的第三方网页的信息……当权利人发现在百度生成的链接所指向的第三方网页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时,请权利人向百度发出权利通知,百度将依法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或屏蔽相关链接。”此招数有点黔驴技穷、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治标不治本。

难道就没有即治标又治本的方法?其实还是有的,中国搜索就提供了一个思路。目前最可行的可案就有两种:一是如中国搜索一样,搜索引擎方为用户买单;二是版权方、MP3下载网站、搜索引擎厂商三者合作,后两者的广告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给版权方。这个方案的出发点就是仍然保持“用户免费下载”的状态,其中原因不必费口舌讲明了。最后,笔者认为目前想改变P2P“为盗版提供便利”的印象无论是从技术上还很难实现,也许P2P真的走到头了。 (转自<<eNet硅谷动力>>)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