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与魔鬼的拥抱 人肉搜索的边界在哪里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8-09-24 10:29: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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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受理王菲案件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3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判决。朝阳法院曾就此案召集法官研讨,会上关于“人肉搜索”的3个关键问题被提出: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

一位王姓法官在接受北京一家媒体采访时表示,通过网络进行搜索无可非议,关键是一些“人肉搜索”已经不再局限于网络行为,而是实实在在地对人造成物质、精神上的伤害,这与传统的暴力事件性质接近,也就进入了法律监管的范围。

在9月19日的判决中,昌平法院并未认定林女士的发帖行为对崔女士的名誉构成贬损。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公民有发表言论的自由,而该项自由中包括公民有对事物发表评论、表达情感的自由,虽然帖子中有“骗子”及“不要脸”的词语,但应视为林女士个人情感的强烈反应,是林女士对自己所经历的房租纠纷和崔女士屡次答应付钱又总是拖延这一情形而发表的评论。并不属于捏造事实、宣扬隐私的情形。

公众的意见则更多地反映在应该对“人肉搜索”进行规范上。今年6月,本报社会调查中心进行的一次民意调查显示,近八成(79.9%)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其中赞成“实行网络实名制、让个人自负其责”的人占28.8%,26.4%的公众认为“网络管理人员必须加强监管,使有关行为不逾越社会底线”,24.8%的公众支持“立法,对网络进行全面规范约束”。

侵权责任的法律缺位亟待填补

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如何规范“人肉搜索”的诸多讨论中,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了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稀少的问题,在这些学者看来,“人肉搜索”中公布被搜索对象的一些个人信息,很大程度上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隐私权。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并没有对隐私权作出相关规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间接保护方法,通过名誉权涵盖隐私权,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除了隐私权的定位,相关法律对何为隐私、隐私权的范围、隐私的保护方式等基本问题都采取了模糊处理的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朱志刚在分组审议时说,“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对于这种观点,一些反对的意见认为,现实中,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匆忙地将“人肉搜索”写入刑法,可能构成对公众另一项重要和基本的权益——知情权、信息自由传播权的侵害。

更多的观点则认为,相比追究“人肉搜索”的刑事责任,填补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空白才是当务之急。

侵权责任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何规范“人肉搜索”,应该在将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体现:应该规定网民要把尊重他人的人格放在第一位,表达自己的意见是自己的自由,但是行使自由的权利超出必要的限度时,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规定网络提供者和管理者也必须守法,对网络依法进行管理,防止他人利用网络的搜索引擎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侵害他人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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