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盈私有化尘埃未定四方代表激辩种票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9-04-02 08:10:00转载

电讯盈科(00008.HK)“种票”风波,即私下买票而获得私有化方案通过,首日聆讯昨日完成,但四方代表律师中只有三名发言,其中香港证监会(下称“证监会”)代表律师发言仍未完结,而代表小股东的律师还没有发言机会。明日聆讯将继续进行,法官表示,有可能明日仍未能有判决。

电盈:股份转让属正常

代表电盈方面的代表律师昨日第一个发言,他在庭上指出,现时数据显示证监会没有足够证据证实存在恶意行动;而证监会的介入似乎是限制股份转让;若要调查,则应该全面调查所有股份转让。对于证监会暗示存在操控性举动,他表示电盈没有留意,也没有参与任何操控性行为。

作为上市公司,他指出电盈有股票的交投属于正常,私有化计划提出后,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投资取向自由买卖股票,股份转让目的是希望私有化议案获得通过后,获得利益。“目前有关股份转让、授权投票及游说投票取向,并无不妥,只要当中不涉及利益输送便可,国际市场亦有相关做法,除非法院发现股份转让之中牵涉不合法的行为,否则法庭并没有能力证明股东转让股份的动机。”

代表电盈大股东STARVEST的律师指出,证监会揣测盈拓副主席袁天凡与富通保险区域经理林孝华串谋“种票”,没有证据支持。电盈在去年年底第一次私有化会议后,袁天凡与林孝华之间的两个短信往来属于巧合;富通的经纪获发电盈股份作花红后,有他本身的投票决定权。

此外,他认为,证监会在调查涉收电盈股份的保险经纪时,问题存在引导性,调查存在偏见及不完整。证监会在调查报告中没有提及林孝华以往也曾试过向员工派发上市公司股份作为花红,这次要求法庭处理事件是限制投资者股份转让的权利。

香港证监会:转让股份有违私有化精神

证监会代表昨日带了17箱文件进入法庭,其代表律师发言认为,私有化交易的投票模式是计算股东人数的政策,是想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因此即使辩方律师认为转让股份并不抵触法例,但已有违私有化精神。

对于电盈大股东指证监会变相限制股份转让,证监会代表律师反驳认为,即使小股东有权将名下的股份转名,但如果动机有违立法原意,就属于滥用,也违反了保障少数股东的意愿,法庭应行使酌情权介入,包括审核最终是否有人在事件中得益。

证监会曾调查一名保险公司姓林的高层向下属派发电盈股份作花红的事,由于他10年来并没有买股票,而在去年12月和今年1月获得现金花红后立即购买电盈股份再送赠给其下属,证监会认为这次买股票作为下属花红的原因耐人寻味,而此人的证供也不可信。

小股东:电盈总经理混淆视听

电讯盈科小股东大联盟成员陈仲翔表示,今早首次接触到电盈董事总经理艾维朗,而且已经向对方反映小股东支持公司业务,希望有机会继续投资,并非是与电盈对抗。他引述艾维朗回应说,市场有很多投资机会,私有化可以令股东套现作其他投资选择。

对此,陈仲翔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这个时候不是考虑私有化可以令小股东套现的时刻,私有化之后,所持股份都没有了,而艾维朗的回应只是“混淆视听”。

明日的聆讯是小股东首次上场。陈仲翔告诉记者,大概会有5个小股东在庭上发表意见,之后3名小股东的代表律师冯华健会讲很多案例和3个代表人的情况,他们都“没份投票”,也没有人通知他们去参加投票。

作者:赵俊 舒时

相关阅读

每日精选

点击查看更多

首页 手机 数码相机 笔记本 游戏 DIY硬件 硬件外设 办公中心 数字家电 平板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