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颁布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9-05-07 11:27:00原创 一键看全文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预警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信息基本情况描述;

(二)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

(三)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

(四)截至信息报送时,已知晓该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

(五)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十六条事件发生后出现新情况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CNCERT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分析,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通信保障局根据信息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信息进行研判。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联系,后补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息,由通信保障局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或委托CNCERT及时通告相关单位、人员或互联网用户,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由CNCERT负责汇总、分析全部信息,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信息向通信保障局报送,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由CNCERT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事件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统计情况、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态势分析、典型案例。

预警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受影响的系统、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危害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通信保障局建立会商制度,通报当前网络安全情况,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网络安全形势、网络安全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CNCERT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网络安全企业、国际网络安全组织等广泛合作,积极拓展网络安全信息获取渠道。

第二十四条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对信息通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通信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信息通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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