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颁布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9-05-07 11:27:00原创 一键看全文

附件一:信息报送项目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IDC、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IDC:

(1)IDC网络出口链路中断或拥塞。

(2)由IDC提供服务的网站或托管主机感染病毒、木马和僵尸恶意代码,或被利用实施网络攻击、网络仿冒等网络安全事件的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2、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网络接入链路中断或拥塞。

(2)系统瘫痪、遭到入侵或控制、应用服务中断等。

(3)用户数据被篡改、丢失等。

(4)垃圾邮件发现和处置情况。

(5)系统感染恶意代码情况。

(6)网页篡改、网络仿冒等情况。

(7)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四)中国互联网协会

1、垃圾邮件相关情况。

2、互联网用户反映的影响互联网业务的重要网络安全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五)CNCERT

1、本单位自主监测到的信息。

2、各信息报送单位报送的信息。

3、通过国际、国内合作单位等渠道获得的信息。

4、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六)通信管理局

1、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或与本行政区域相关的重要网络安全信息。

2、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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