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点 1&2
2007年,《电信法》草案能否顺利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受到各方关注。在新形势下,如何通过立法推动电信业改革与发展,作为信息社会基础的电信业究竟如何发展,技术融合背景下的“三网融合”能否得到法律确认,如何在WTO过渡期结束后新一轮的全球电信业改革中不落伍,电信行业如何进一步实现有效竞争,如何使8亿多电信用户更为充分地享受电信服务等,都与电信法息息相关,这些热点问题也化作一个个悬念萦绕在人们的心头……结合近年来国内外出现的一些重大新闻事件和重要立法观点,我们整理出此文,希望能为推动电信立法进程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注点 1
能否积极推进“三网融合”?
在以IPTV和手机电视为代表的融合类业务的推动下,我国的三网融合在2006年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行业之间建立了适当的合作模式。其中,IPTV业务真正从试验走向商用,出现了哈尔滨和上海两大示范城市。哈尔滨网通于去年5月17日正式推出IPTV业务,2006年底用户数突破10万;上海电信从2006年9月1日正式放号到去年12月17日,IPTV用户数已超过6万。实际上,在我国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全国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采取了先进的“宽带+机顶盒+电视机”(实际上就是IPTV模式)的建设模式,满足了农村对信息的多元化需求,取得了巨大的综合效应。“三网融合”已经从一个抽象的概念演化为鲜活的现实。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曾在2005年《电信条例》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表示,“三网”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从技术上来讲不存在障碍,从现实必要性上来讲也不存在争议。“三网融合”从广义上讲包括上述“三网”的技术融合、业务融合、行业融合、终端融合、传输网络融合乃至运营监管的融合。实现广义的“三网融合”还需要走很长的路,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可以先易后难。目前可以先从实现业务融合做起,逐步实现管理体制融合。电信法要为业务融合创造条件,改变电信业务和广播电视业务互不准入的状况。
2006年,一些新闻媒体透露,电信法草案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在各部门间协商,尤其是三网融合问题,三网融合问题成为电信法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2007年电信立法能否取得突破,改变电信业务和广播电视业务互不准入的状况,为“三网融合”创造条件,成为一大悬念。
关注点 2
能否确立“技术中立”的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曾在2005年《电信条例》实施五周年座谈会上表示,在电信立法中要坚持“技术中立”的原则,为技术创新提供更广阔的空间。他说,回顾电信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电信领域新技术、新业务的不断创新是电信业发展的显著特征。这些新技术、新业务不仅促进了电信业的发展,也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不断创新是电信业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也是各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电信立法在规定市场准入、电信标准等具体法律制度时,要为技术发展和创新留有余地,要放松对新技术和新业务准入的限制,要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标准。有专家进一步指出,德国、奥地利对电子通信网络的监管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无论是电信的移动网、固定网还是广电的卫星网络、有线网络,都被纳入统一的电子通信网络管理体系,实施统一的监管。对网络管理采用技术中立的原则对中国尤其有借鉴意义,在传统电信网与广播电视网络面对融合的环境下,技术中立原则不仅能有效协调广电总局与信息产业部的分工,统一对资源进行规划管理,而且能够促进技术融合,鼓励技术创新。
但是,今年年初,一些学者尖锐地指出,在全球还处在少数发达国家控制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格局下,说“技术中立,可以使消费者以低廉的成本获得最好的技术”,这只能是“水中月镜中花”。国外有关网络效应和技术标准的大量研究成果表明,技术中立政策并不能保证消费者“以低廉的价格获得最好的技术”。在标准竞争中,市场选择的结果可能是“差”技术长期占领市场,虽然有更好的技术存在于市场上,但由于标准的“网络效应”及其导致的“锁定效应”,市场无法协调市场参与者之间的行为,从而相当一部分人“被迫”选择“差”的技术标准。当国外技术标准一旦被“锁定”,国内用户没有其他选择时,国外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就可以索取更高的价格,从而获得一般情况下很难或者不可能得到的巨额利益。同时他们可以阻止大多数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减轻市场的竞争压力,巩固其“跑马圈地”的势力范围。一些由基本专利技术定义的系统标准,往往被跨国公司这样的标准控制者作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从而形成对相应市场的垄断。即使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优异,受“锁定效应”的影响也很难打破系统标准形成的壁垒。在3G上的“技术中立”,只会使国外厂商有机可乘,并以其3G标准垄断中国市场,从而葬送中国TD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面对这两种观点,电信法是否需要确立“技术中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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