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点 9&10
关注点 9
能否解决电信信用建设问题?
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戴根有近日称,手机欠费信息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中。不过由于手机欠费信息分散在各地,各地标准不一致,汇总起来有困难。央行和信息产业部正在积极合作,估计今年上半年将有所突破。戴根有表示,随着征信系统的完善,任何企业和个人,任何时间在全国任何地点的任何一家银行的信用记录都将在全国共享。据了解,由央行牵头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于2006年相继开通,它覆盖全国所有金融机构的网络。企业和个人在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贷款、担保、信用卡等信用信息都被收录其中。各金融机构在办理企业和个人信贷业务时,均把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作为贷前审批的重要条件。
专家指出,长期以来电信用户欠费和恶意欠费现象相当普遍,而且一些恶意欠费者在不同的运营商处消费,还得不到追究。有数字显示,仅2001年底,我国固定电话欠费就已经高达200亿元以上,占电信营业总额的7%,而且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欠费问题是少数用户消费诚信的缺失所致,从电信企业角度需积极应对。随着移动通信事业的迅猛发展,移动电话客户欠费呈增加趋势,且利用移动电话进行诈骗等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同时,为了阻止信用缺失用户屡次实施恶意欠费,或欺诈等信用缺失行为,避免电信企业更多的业务流失,移动电话用户有必要尽快推行实名制,这样,各电信企业可以与银行等机构共享用户信用资源,制约失信行为,遏制欠费势头。实际上,失信行为之所以产生,关键在于缺乏相关的法规和准则,让违约者钻了空子。电信法能否解决电信信用建设问题,依靠法律的力量来规范个人及企业的失信行为呢?
关注点 10
法院能否查询电信用户通话记录及相关资料?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法院2003年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要求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移动通信企业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为由予以拒绝,法院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2003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湖南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作出法律解答。湖南省人大法工委认为,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下发法工办复字[2004]3号交换意见,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请示意见。意见出来后,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类似纠纷的罚款。但是,随后的一连串案件表明,事情并未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的批复意见而戛然而止。
2005年10月20日,江苏省东台市法院的执行人员到常州电信分公司所属湖塘营业厅要求查询电信用户机主资料。常州电信分公司答复,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及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检查电信用户的资料信息。随即,东台市法院的执行人员来到常州电信分公司接待处,再次提出要求查询电信用户资料信息,仍遭拒绝。法院遂对常州电信分公司湖塘营业厅、常州电信分公司各处罚款3万元。常州电信分公司向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盐城市中级法院驳回其申请。2005年12月2日,东台市法院将6万元罚款执行到位。
2006年2月23日,江西省铜鼓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当事人申请,到江西宜春移动公司调取案件受害人漆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及相关资料,移动公司人员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一份法工办复字[2004]3号文件复印件后,拒绝提供漆某通话记录。3月14日,法院办案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调查,仍遭拒绝。为此,铜鼓县法院作出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宜春移动公司不服,申请复议。4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江西宜春移动公司罚款3万元的复议决定。
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在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时,由于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身份和住址,造成该案执行受阻长达6年。2006年4月,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干警终于获取了被执行人在成都市的座机电话号码,即到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调查该座机电话的开户资料,却遭到拒绝。5月15日,西充县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成都电信公司立即协助调查、取证并罚款3万元。
2006年8月7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因一起民事案件执行的需要,到移动公司江永营业部要求查询一用户的通话详单。移动公司认为,依照宪法第四十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法工办复字[2004]3号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权调取用户的资料信息,遂拒绝查询。8月18日,该院桃川法庭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求移动公司江永营业部协助调取对方当事人手机的通话信息,再遭拒绝。8月24日、25日,江永县法院先后向移动公司江永营业部送达两份罚款决定书,罚款金额均为3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与通信企业就通信调查权的争执已经到了“屡犯屡罚、屡罚屡犯”的地步。这种现象的出现,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依法办事的问题,因为通信企业是依法行事,人民法院也是依法行事,电信法能否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解决法与法之间的分歧呢?
(韩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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