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短信投票侵权案立案 1个月后开庭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5-22 10:23:00转载 返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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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监督娱乐过程中的短信投票活动,如何保证这一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如何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选秀活动不仅仅是一场娱乐行为,甚至也不仅仅是一场商业行为,而是成为了一种影响到我们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是一场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对于选秀活动中的‘短信投票经济’,应当引起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特别关注,以立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对‘短信投票经济’进行监管,打击不法商人,保护作为‘消费者’的粉丝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原告代理律师

“作为消费者,我们花钱投票,理应享有知情权,光线传媒不公布投票最终票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昨日,全国首例短信侵权案原告朱女士这样表达自己的愤怒。

“这个侵权案已经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原告代理律师栾永明表示:“最后法院将进行1个月左右的取证工作,开庭时间预计在1个月后。”

侵犯知情权

作为原告之一,朱女士向记者表示:“我们是参加了4月份由光线传媒公司主办的‘第七届蒙牛酸酸乳音乐风云榜’,对我们支持的歌手进行了短信投票,但是,随后光线传媒以种种理由,拒绝公布投票具体数目。”

“另外,光线传媒在之前的宣传中,也承诺将在4月8日公布投票的统计,但是光线传媒也没有履行承诺,我们认为光线传媒涉嫌合同违约。”

“所以,我们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合同违约两个理由,分别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两起诉讼均已得到法院立案处理。”朱女士语速很快地向记者介绍了案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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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线传媒说法

在记者辗转找到光线传媒之后,光线传媒开始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对该诉讼做出任何评论,但其工作人员显然比较清楚该起诉讼,但不愿谈及该诉讼的任何细节。最后,光线传媒一位姓熊的女士对记者表示:“公司正在整理相关的诉讼资料,我们将在最合适的时机向外界公布我们的答复。”

投票经济 立法空白

原告代理律师栾永明认为:“据我所知,国外的偶像短信投票资费与普通短信资费一致,而我国投票支持偶像的短信则是一元钱,一次投票选秀活动仅短信收入少则百万,多则千万元,那么谁来监督娱乐过程中的这一经济活动,如何保证这一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如何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这在我国立法中仍是一个空白。”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光线传媒未公布票数的行为侵害了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其谎称公布票数,最终却拒不公布票数的行为,构成欺诈,因此,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

栾永明表示:“选秀活动不仅仅是一场娱乐行为,甚至也不仅仅是一场商业行为,而是成为了一种影响到我们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案绝不仅仅是针对光线传媒与‘音乐风云榜’的诉讼,而是一场针对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栾永明建议说:“对于选秀活动中的‘短信投票经济’,应当引起国家机关特别是立法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特别关注,以立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对‘短信投票经济’进行监管,打击不法商人,保护作为‘消费者’的粉丝的合法权益,以建设健康有序的‘短信投票经济’,维护公众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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