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网络“人肉搜索”事件看隐私权保护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8-06-14 11:51: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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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底,一个叫姜岩的31岁女子,因为丈夫有了第三者想与其离婚,从24楼跳下自杀。她生前写下的、后来广为人知的“死亡博客”中,将其自杀原因归咎于丈夫王菲的不忠,并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这些内容在网上公开后,论坛众口一词痛骂“负心郎”王菲与第三者。网友展开了“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王菲在网上被“通缉”、“追杀”,并不断收到恐吓邮件。在现实生活中,王菲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其工作单位也因被骚扰将王菲辞退。王菲不堪压力,起诉了相关的网站,要求赔偿7.5万元损失及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此案尚未审结,但由此引起的有关隐私权法律问题令人深思。

一、隐私权从消极到积极权利的演变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格权,自美国人沃伦和布兰代斯1890年提出隐私权这一概念以来,1905年美国佐治亚州高等法院首次认可隐私权的存在,随后全美各州法律都确认隐私权是一种法律权利。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隐私权也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发展与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隐私权在信息时代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不受侵扰的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控制权和利用权,充分体现了隐私权人对自己隐私的支配。

首先,表现为自然人通过支配和利用自己的隐私,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本人或者授权给他人将自己的隐私公开化,通过公开隐私而为自己赚得利益,这在我国众多名人出书的热潮中可窥一斑。

其次,表现为自然人对个人信息资料传播的控制权正日益受到各国立法的重视。在当今信息社会里,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诸如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婚姻状况、通讯记录、疾病记录、性格倾向、违法记录等可以通过数字化处理并存储到数据库中,而被进行商业目的之利用。上述信息如不进行有效控制,个人隐私就会在信息商品化中变得透明,人在社会生活中就会无处遁形,丧失基本的安全感。因此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的法律应运而生。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相关的法律,如台湾1995年颁布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香港地区颁布的《个人数据(隐私)法令》;意大利1996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瑞典1998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英国1998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法》;西班牙1999年制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美国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发展和个人权利保护的国际共识的逐步形成,国际性的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公约已成为国际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国际性公约也已经陆续出台,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80年制定了《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和跨国界流动的指导原则》;欧洲委员会于1981年签署和发布了《个人自动文档保护公约》;1990年联合国签署了《个人数据自动化档案指导原则》。上述三个国际性公约的基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大致相同,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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