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网络“人肉搜索”事件看隐私权保护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8-06-14 11:51: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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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对网络隐私的保护立法可以分为三个类型:1.在民法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中规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如《魁北克民法典》。2.在个人数据保护法中对个人的网络隐私加以保护,如前文所述各国制定的数据保护法。以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为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征信机构和使用者使用有关信息时的行为,在保证信用报告的准确和公平的前提下,规定征信机构采用合理的程序,满足商品经济发展对市场参与者信用信息的需求,同时保护信用报告对象的隐私权,防止他们受到不准确或误导性信息的侵害。因此《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另一个目的是防止征信机构和使用者以各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滥用信用报告,以防止侵犯报告对象隐私权的行为。3.制定单独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这已成为各国的立法热点。目前,各国都开始致力于网络隐私权的单行立法研究,如日本、美国等。1988年美国制定了《电脑匹配和隐私权法》。2000年4月2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美国《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正式生效,这是美国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保护网民隐私的联邦法律。这一新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护13岁以下网民的隐私,要求网站在向13岁以下儿童询问个人信息时,必须先得到其家长的同意。网站违反一次上述规定,联邦贸易委员会将对其罚款1.1万美元,可见,其保护儿童网络隐私权的决心和力度。欧盟也于1995年通过了《关于个人资料的运行和自由流动的保护指令》,我国台湾地区也颁布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保护和规范个人资料信息。

在我国,也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网络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随着以青少年为主的网民数量的剧增,我国仍然急需网络隐私的立法,以完善我国对个人的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在我国前些时候的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的做法,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2001年最高法《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尽管其并没有将隐私权完全作为自然人独立的人格权确定下来,但将隐私和名誉区分开来,无疑具有了很大的进步性。而最高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人格权纠纷部分单独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案由,更表明我国对隐私权重要性的认识正逐步加深。

在姜岩“死亡博客”案中,众多网民将王菲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诸网络,使王菲遭受到了巨大的舆论压力。不可否认,广大网民的最初动力是道德感和良心,其心头之恨固然得到了宣泄,但如果他们只是对此事发表议论,那是言论自由的体现,无可非议。而他们却将个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导致被传播者的个人安宁遭到破坏,那就超越了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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