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为民:搜狐侵害了迅雷名誉 或将反诉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9-05-08 11:08:00转载-投稿 一键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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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之所以要从迅雷业务方面混淆概念,最终目标就是针对迅雷看看,“因为迅雷看看的模式是目前行业内最成熟的。”罗为民说,“从目前的整个市场来看,迅雷看看可以说是唯一挣钱的品牌。”

熟悉互联网视频领域行业的不难看出,从每天的观看量上来讲,迅雷看看接近单天6000万PV,这基本是一个参考数字,优酷和土豆大概是接近一个亿,但是在量级上这三者并没有差别了。这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迅雷看看模式处在第一阵营。同时也可猜测,搜狐刚刚推出来的东西,需要有一个属于第一阵营的目标去追赶,但在追赶的同时,搜狐需要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来造势。

罗为民补充说,“当然,那只是同行跟我沟通时所做的猜想,作为迅雷来说,我们主观方面也不愿意这样想。我只能说,这可能不是非常好的,或者不是正当的竞争手段。”

在搜狐单方面所说的《我的青春谁做主》(下称《青春》)影视剧版权问题上,罗为民认为,在迅雷的搜索业务方面,一直对“删除业务”是严格遵守的,迅雷内部有着很完善的流程和程序,(在视频行业存在“避风港原则”,也就是“通知即删除”规则,编注)所以迅雷方面认为搜狐所发表的声明,是不负责任的,也没有事实依据的。

在罗为民看来,《青春》版权问题只是表面的,背后的竞争的目的才是“真实并明显的”。随后,罗为民继续说到,“搜狐的这一行为使迅雷的业务名誉权受到了损害,我们保留对他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究的权利。

● 业界说法:搜狐意图”傍款“ 有失体面

作为一个局外人,第三者,笔者和行业内的其他人士交换了看法。

业内人士认为,在张朝阳剥离搜狐游戏业务独立上市前,搜狐”门户之一“的分量越来越轻,前有新浪领跑,后有腾讯追击,加之网易将新闻资讯业务再次搬迁到北京的事实压力,搜狐”有些急了“。

就搜狐现有的业务线来看,搜狐的搜索业务(搜狗)勉强支撑,软件平台业务(主要是搜狗输入法)有着一枝独秀的表现。其它诸如,搜狐娱乐、搜狐电视等其实都属于搜狐视频业务范畴,而搜狐的视频业务由于整体的构成和运作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因此,”搜狐宣布起诉很可能只是一个策略“。

某正在转型中的”在线视频平台“负责人说,”开玩笑的说,搜狐这样‘傍款’有失体面,也有失身份。“

● 业界案例:百度终审胜诉国际唱片公司诉讼案

和搜狐和迅雷的纷争有一个案例可以借鉴。此前,由网易科技报道的一篇新闻《百度终审胜诉国际唱片公司诉讼案》(原文链接:http://tech.163.com/07/1221/10/407RN2BT000915BF.html)中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由百度搜索引擎搜索业务引发的官司最后认定,”百度搜索不侵权,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判决理由是”百度向网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而非侵权MP3音乐“。

从这一终审案的结果来看,法院认定的是百度只是提供搜索服务,而非是侵权MP3音乐(下载)。这与迅雷公司提供的狗狗搜索业务有着相同的地方,也就是说,狗狗搜索只是提供搜索,而非”侵权《青春》影视剧下载“。

从这一点来看,百度搜索和狗狗搜索两者提供的都只是搜索业务(服务),而非”侵权下载业务“。

这里我们不妨做个假设,假如搜狐认定狗狗搜索侵权,那也就是说搜狐认为是中国法院对百度搜索胜诉是持反对意见的,进一步说,也就是搜狐以”起诉人“和”法院“的双重身份认定迅雷侵权。这如同是即当球员,又当裁判……

编后话:

笔者对法律,特别是对于版权认定方面的具体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但从视频行业现有的做法和规则来看,只要”被通知方“履行了”通知即删除“,以及”提供搜索业务并不违法“这两方面来看,搜狐方面只做”单方面认定“的工作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提供事实依据,以作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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