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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问优朋普乐:被判盗版第一大案,如何“黑道洗白”?
优朋普乐作为行业新晋,可能并不为大家所熟知。然而所创造的“视频盗版侵权第一大案”被判高达121万的赔偿却着实让业界吃了一惊。正所谓“不鸣则已,一鸣惊人”!近期媒体上优朋普乐CEO忙着撇清与此案被告“北京因赛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然而可笑的是,优朋普乐官方网站的管理团队介绍中却赫然写有“邵以丁在2002年创建北京因赛思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在互联网宽频领域,2002年,创建北京因赛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网通深度合作运营区域宽频门户网站 --- 想网www.5a5e.com。
摘自:http://www.voole.com/aboutus/voole_gl.html
证据二:北京因赛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查询档案显示。
2. 北京因赛思科技有限公司的过往侵权判决。
1)优朋普乐原是“第一盗版商” 被判罚121万 (最新判决)
网尚文化官网:http://www.netmovie.com/news/yewuxinwen/fawuhezuo/2009/1015/870.html
2)盗播 《疯狂的石头》被判赔6万元 ,此案被列为沈阳市2007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sipo.gov.cn/sipo2008/albd/2008/200804/t20080402_366107.html
http://www.ln.xinhuanet.com/zxsf/2008-04/23/content_13058584.htm
3) 其他可查的三大被诉情况:
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http://bjgy.chinacourt.org/public/paperview.php?id=82356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因赛思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20651
瑞亚阳光诉因赛思。
http://cop.lmtw.com/article_1028/default.aspx
我们不禁又要问:这就是所谓的“维权英雄”?邵以丁的“黑道洗白”论,不幸地专利自享了。
七问优朋普乐:无视广电总局政策法规,竟敢“以身试法”?
众所周知,广电总局在《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优朋普乐以所谓“版权”代替“互联网传播权”和“互联网传播许可”以偏概全,混淆视听。不难发现,优朋普乐的官方网站上存在着大量不符合国家管理规范的内容,而其不惜以身试法的态度,其结果可以想见。
优朋普乐首页推荐的不良违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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