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立法十大关注点三网融合居首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2-04 10:27: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关注点 3&4

关注点 3

普遍服务基金是否超前化?

2006年年底,“村村通电话”工程传出捷报:中国行政村通电话比例已经达到98.8%,比上年末提高了4.4个百分点,提前超额完成2006年度“村通”建设目标。至此,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实现了全部行政村通电话。2004年初,信息产业部启动了“村村通电话”工程,在考虑我国的综合国力水平、电信普及程度、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水平、促进社会福利、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推进信息化等方面的因素后,确定了电信企业普遍服务的阶段性目标。以“分片包干”的方式,狠抓落实,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把电信普遍服务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争取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三年来,村通工程取得丰硕成果,村通工程为全面提高信息服务水平、推进农村信息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消除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作出了重要贡献。

2006年2月,美国参议员康拉德·伯恩斯提出了《2006年互联网和普遍服务法案》。该议案的目的是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普遍服务基金制度,以保证消费者能够使用高质量的宽带业务与设施。2005年7月底,美国参议员戈登·史密斯等提出了《21世纪普遍服务法案》,提议修改电信法中关于普遍服务方面的条款。他们认为,美国政府应该为建设全国性的高速宽带互联网提供资助,同时扩展普遍服务目标,增加对宽带互联网的接入补贴。以上法案透露出一个信号:美国电信普遍服务的重点将转向宽带互联网,让全体美国国民都能应用到无差别的互联网业务,从而提升美国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根据提议的草案,美国将改革1996年电信法中只针对州际长途收入业务收取普遍服务基金的规定,让所有电信运营商,包括互联网提供商、移动运营商和VoIP提供商等,无论是否有资格接受普遍服务基金的资助,都必须缴纳普遍服务基金,从而使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主体进一步扩大。

我们认为,在电信法中规定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向所有的电信运营企业按一定比例收取,补偿提供普遍服务的企业,这是我国制订电信法的题中应有之意,但实际上,通过“分片包干”的方式,我国行政村通电话比例已经达到98.8%,根据国家制定的“2020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电信普遍服务战略目标,“电信村通工程”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10年前后实现行政村“村村通电话”;第二阶段是2020年前后实现农村自然村“家家通电话,村村能上网”。既然我们一直强调电信法应当具有前瞻性,那么,电信法草案有无必要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超前一步,扩大普遍服务基金的征收主体,同时把电信普遍服务的重点转向宽带互联网,以更好地配合2020年前后实现农村自然村“家家通电话,村村能上网”的目标?

关注点 4

是否需要重新构建不对称管制制度?

数据表明,2006年1~11月我国通信行业结构性变化力度进一步加大,移动用户增长幅度、业务收入增长幅度继续大幅度超过固定业务;数据通信业务增长幅度和速度继续高居行业发展榜首。如果不通过完善健全的法律来规范竞争,促进市场格局朝健康和谐的方向转变,继续失衡的市场格局对中国电信行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专家指出,市场结构优化除了用准入政策来实施有效配置外,还可以通过非对称的管制政策来实施市场结构的优化。鉴于电信市场上主导运营商的强势地位对于其他运营商而言构成明显不平等的竞争,各国电信法均对主导运营商的行为施以特殊的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并且,除了电信法对主导运营商的特殊要求外,各国反垄断法(竞争法)也对主导运营商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也就是说,鉴于电信行业的特点,主导电信运营商的行为要受到行业法律与反垄断法的双重制约。在我国,由于反垄断法一直未能出台,并且,即使制订出来在执行上也需要逐步积累经验,因此,反垄断法对主导运营商的制约作用缺位。这种背景下,电信法对主导运营商的规定具有双重意义,它除了对主导运营商的行为进行事前管制以外,还要弥补反垄断法缺位所造成的制度疏漏。如果电信法不能对主导运营商的行为加以规范和制约,电信市场就会面临行业法律与反垄断法双重失效的局面,必然导致竞争被扭曲,使主导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得不到遏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我国《电信条例》规定了主导运营商制度,也实施不对称管制制度。由于后来电信业出现了增量不增收、收入急剧下降、增速显著放缓的情况,呼吁取消不对称管制的声音也不绝于耳,面对新的市场格局,电信法是否需要重新构建不对称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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