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信立法十大关注点三网融合居首

互联网 | 编辑: 张蓉 2007-02-04 10:27: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关注点 5&6

关注点 5

号码携带能否法定化?

2006年10月16日,信息产业部下发了《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要求移动运营商允许本地本企业同一网络的用户,可不改变号码自主选择使用本企业的所有资费方案,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消息称,自2007年1月1日起,广东移动、联通开始启动信息产业部对运营商要求的“携号转套餐”服务。移动的全球通与动感地带用户将可以互相转换资费套餐,联通的世界风与新势力用户也可以在同一网络内任选资费套餐。

虽然“携号转套餐”离真正意义上的“号码携带”还有一定距离,但这种趋势却不容忽视。专家指出,“号码携带”指用户位置移动或更改业务都无须更换号码,对用户来说非常方便。电信法应明确规定电信用户有号码可携带与选择运营商的权利。放开市场准入只是电信业开展竞争的一个必要条件。鉴于码号资源对于用户而言具有特殊的价值,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随意处置或更换,使用户对于运营商而言处于事实上的依附地位。运营商服务再差,用户也不得不忍受。因此,只有采用号码可携带,才能使用户从对运营商的依附地位中解放出来,对运营商形成竞争压力,这是各国管制政策的普遍发展方向,也是电信市场竞争的题中应有之意。例如,美国FCC分别于2003年10月7日和11月10日公布了移动到移动、固定到移动号码携带规定,并于2003年11月24日起首先在人口最稠密的100个城市地区实施,2004年5月24日后,扩展到所有地区。有些国家还打算在2G与3G移动通话之间引入号码可携带。我国电信改革虽然在市场准入方面有所进步,初步形成了多家运营商竞争的格局,但是,由于号码可携带一直未被推行,极大地限制了用户的选择权,也使电信竞争不能充分展开,并对主导运营商形成了事实上的管制保护。因此,电信法应该明确规定用户可以携带号码而改变运营商,并由原运营商承担相应的损失。

也有专家指出,号码携带业务极富争议,实施该业务,运营商需要对软件、计费系统、网络平台进行修改,这需要较高的成本,同时还将减少新装机所增加的收入。既然政策规定了号码携带业务,法律不一定再加以规定。

有媒体透露,电信法草案中针对“号码携带”有原则性的规定,即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运营商要承担该义务。2007年电信法草案是否继续保留号码携带业务的规定?

关注点 6

能否进一步放宽电信市场准入制度?

专家指出,当前电信业的很多热点问题都与市场准入密切相关,比如全业务经营问题,它涉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尽管许多国家近年来都对许可体制进行了改革,一些国家甚至取消了许可做法,但从全球范围内看,许可证制度仍然是基本制度。电信法对于许可体制的设计,应当考虑到电信技术与业务融合问题,考虑到技术发展、客户需求、电信服务提供商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优化使用,世界上许多国家趋向于发放一个全业务的牌照,这已经成为一个发展趋势。全业务牌照扩大了在单业务牌照下的服务范围,从而消除了强加于技术应用的人为政策障碍。因此,我国应以制订电信法为契机,对电信经营许可体制加以变革,以解决IP时代网络和业务融合所带来的市场准入问题。此外,有媒体透露,电信法草案在电信市场的准入方面,最具有突破的是增值电信业务。电信法草案结合了《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的精神,改变了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实行“许可”的做法,改为“登记管理”。据介绍,“登记”与“许可”的基本区别,主要是管制机构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注意程度和审查时所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许可”的过程需要审核很多因素,不但非常严格,而且监管部门的主观裁量度很大。相比之下,“登记”则是管制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就是符合条件的,就可以从事电信服务。手机铃声、图片、短信、游戏等增值业务,目前在手机和电话用户中日益普及,吸引了不少的投资者。电信法能否进一步降低这些业务的进入门槛,为增值业务带来更繁荣的景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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