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网银被盗 案件审理过程全解析

互联网 | 编辑: 杨剑锋 2008-05-30 10:02: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未能尽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致使他人控制其账户并将其存款转走,该项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法官观点
连线法官

银行并未变更储户信息

没有违反交易限额规定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周瑞平

此案二审承办法官王利明认为本案有两大争议焦点:一是长江路支行是否擅自变更了吴龙预留的手机号码信息;二是长江路支行是否违反了有关交易限额的规定。

焦点一:

银行账户、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是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普通客户功能的必要信息,吴龙将其账号尾数为8893的存折账号、密码及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告知他人,他人就可以利用这些信息通过建设银行网站开通该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普通客户功能。

申请成为网上银行普通客户,除需填写银行账号、密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外,还必须预留手机号码,到银行柜台签约时,银行系统会自动将该手机号码和账户信息显示在签约回执上供客户确认。在办理网上银行服务签约的过程中,吴龙向银行工作人员称其是建设银行的网上用户,准备签约,表明其已经开通了其名下某一账户的网上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上载明的账号尾数为8893的账户网上银行待开,也进一步证实其账号尾数为8893的银行账户已经在网上申请为网上银行普通客户。回执上载明的手机号码是客户在网上申请时预留的,长江路支行并未变更客户信息。吴龙在签约回执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对该回执上载明信息的认可。故吴龙关于长江路支行擅自变更其预留信息,致使其存款被转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焦点二:

2007年4月30日18时之前,建设银行的数字证书客户转账交易限额是单笔限额20万元,日累计限额50万元,2007年4月30日18时起调整为单笔限额5000元,日累计限额1万元。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10月26日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二十五条有关交易限额的规定是将数字证书用户排除在外的,即采用数字证书的用户不受“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规定的限制。2007年4月30日之前,建设银行对交易限额的规定并不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前述规定。吴龙是于2007年4月24日在长江路支行签约成为网上银行数字证书高级客户的,当日数字证书用户的转账交易限额是单笔限额20万元,日累计限额50万元。故吴龙关于长江路支行未能遵守交易限额的规定,导致其损失扩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责任的承担:

手机号码138XXXX0176是客户在网上申请时预留的,银行应视为而且只能视为是客户提供的真实信息,且客户在签约回执上签字予以确认,银行系统向该号码发送相关验证信息,长江路支行并无过错。长江路支行作为网上银行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在客户能够准确输入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的前提下,对客户发出的转账、汇款指令予以接受并提供相关服务,是在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违反规范程序的操作。

作为储户,吴龙负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义务,其将该重要信息泄漏给他人,即存在他人利用该信息以他的名义开通网上银行普通客户功能,并进一步控制他其他账户的风险。吴龙未能尽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致使他人控制其账户并将其存款转走,该项损失应由其自己负责。故吴龙认为长江路支行在本案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并应当赔偿自己损失的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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