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尽到对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的保密义务,致使他人控制其账户并将其存款转走,该项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
双方辩诉
当事人说
储户:银行两大过错导致自己受损
银行:不存在违反规范程序的操作
本报记者 李 芹 本报通讯员 周瑞平
吴龙诉称:
2007年4月24日,吴龙在长江路支行填写申请表中预留的手机号码为138XXXX9088,但长江路支行出具的打印件签约回执上预留手机号却变更为138XXXX0176,该号码并非吴龙预留或授权使用的号码。鉴于对金融机构的高度信赖,吴龙当场并未察觉该细微的信息变动。而该手机号码是银行向客户发送动态口令卡、电子证书、密码等核心信息的重要通道,一旦被他人获取上述信息,吴龙开通的个人网上银行安全防御系统就形同虚设,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也是基于此,吴龙存款被他人非法转移。吴龙认为长江路支行在受理环节中,未经变更手续直接更改他的预留信息,不符合金融操作规程。
长江路支行未能遵守交易最高额限制的规定,导致吴龙损失扩大。4月24日,吴龙填写的申请表中注明:“为了您的资金更加安全,您可以设置建行电子渠道每日资金交易总限额。如不填写则使用建行默认的各电子渠道每日交易限额”。中国建设银行网站上清楚地介绍:未使用新USB Key或动态口令卡的,每日限额为1万元,单笔限额为5000元。从上述规定来看,长江路支行应对吴龙事发当日交易总额进行限制。如果长江路支行能做到严格控制,吴龙的9.99万元不可能在当日被取走,损失完全可以减少。
长江路支行辩称:
长江路支行不存在更改吴龙开通普通网上银行功能时的资料。首先,吴龙在办理签约网上银行之前,就已开通了普通网银,吴龙开通普通网银时填写的客户资料是由他自行完成的,在该环节吴龙预留的手机号码是用来发送客户电子证书资料的。银行无法参与,也无权知道;其次,吴龙在柜面办理签约网上银行时预留的手机号码是客户的联系信息,是满足银行工作人员与客户联系使用的,该号码与发送客户电子证书资料的号码是根本不同的。
吴龙办理签约网上银行开通网上银行转账功能,是在2007年4月24日,当时采用软证书即数字证书的客户进行转账的单笔限额为20万元,而中国建设银行是于2007年4月30日将软证书客户的交易限额调整为单笔5000元,日累计额1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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