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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解释来讲,最高院比较关心互联网法律规则情况,所以对域名也比较关注,我们在01年经过调查研究, 针对域名纠纷实际情况,01年起草关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解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解释,这是目前为止专门针对域名所做法律上比较重要的一个规定。这里边对域名纠纷的受理、管辖、侵权的认定、包括处理做了比较全面的认定。所以法院基本按照司法解释处理相关的民事争议。
管辖来讲,主要网络域名注册和使用,这方面发生的纠纷。管辖如果侵权案件属于侵权行为。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该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设立侵权行为。一开始希望北京管辖,一个这方面解纷比较多一些。现在我看按照司法解释,外地一些法院也办理少许的域名争议的案件。
司法解释还规定一个域名纠纷,并不是有一个专门域名案件,要求当时双方争议的法律案件确定。当时都是以侵权商标法不正当竞争受理。去年通过规定以后,应该按规定执行。
在司法解释里边比较重要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请求、案件实际情况,可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一个认定,当时来说比较重大的规定。实际上我们商标法没有修改,商标法大概十月份全国人大才对驰名商标做出具体规定。所以当时处理这个案件,起草商标法基本考虑,也就是商标法处理。02年起草关于商标司法解释当中,专门列举一类侵害商标权的情形。
一个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进行注册域名,并且进行该域名进行电子商务,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所以一开始最早条文讲,只要注册域名造成误认就认为商标侵权,还有商标侵权的活动。在网上边进行做过广告宣传、网上交易这样的活动。
02年商标司法解释当中也做这样的规定。最高法院通过驰名商标规定也做了解释,驰名商标认定有一些泛滥的情况存在,所以现在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辖的法院、包括构成的条件都有严格的要求。再一个去年二月份颁布最高法对民事案件的规定。
最后一个简单提一下,也是自己在研究会思考的问题,也想提出来跟大家进行探讨。就是人民法院审理域名解纷遇到一个问题,就是管辖的范围。现在受理域名争议都是我们CN域名的争议,但也有少数法院受理国际顶级通用的域名纠纷。中国地域之内产生侵权、解纷这样的处理,如果涉及域外管辖要明确的问题。我们涉及到所有域名都在中国法院受理,这方面也需要进行协调。
第二点我们案件的性质,现在法院来讲,域名纠纷败诉一方请求诉讼,如果注册人败诉性质是什么,认为我的注册符合域名注册办法,是依法注册,我应该拥有所有权。如果商标权人告域名注册人,他要败诉我看找法院,提出注册人注册行为和使用行为对他商标进行损害。这方面应该能够来明确。
所以第三个问题,我们现在法院审理和域名相关的解纷,和现在域名争议中心解决机制有机、有效衔接的问题,需不需要这方面的改革。可以到法院提出撤销,法院这方面审理和域名中心审理功能没有有机的整合,法院审理内容和域名中心审理内容是一致的。
域名解决胜诉有不良的影响,法院要送传票、通知,他不过来法院缺席审理,法院怎么审理?这方面也需要探讨。
第四个问题,还是对域名性质和它的保护,在法律上必须明确的定位,这样才能真正在它保护也正常的机制。大家都认可它是一项财产,我们看它属于知识产权还是普通财产。
第五点驰名商标,对它进行严格、慎重的决定。域名纠纷当中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和可能性做出规定,域名使用归到商标哪一类。这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思考。因为时间关系,我介绍几点情况。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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