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美国MP3芯片生产商SigmaTel首次在中国内地通过某知名财经报纸发表声明,称“将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积极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 。
美国MP3芯片商起诉珠海炬力 一
本文转载自南方日报
美国知识产权大棒挥向珠海炬力
中美MP3芯片厂商对峙337条款,炬力已于昨日正式决定聘请美国律师应诉
昨日,美国MP3芯片生产商SigmaTel首次在中国内地通过某知名财经报纸发表声明,称“将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对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会积极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利益” 。
而就在十天前,该公司将其在中国的竞争对手——珠海炬力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告上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诉书称,炬力侵犯了其多项用于MP3播放器的芯片专利,要求ITC利用337条款对炬力进行制裁。稍微了解MP3芯片行业的人士都会看出,SigmaTel如此短时间内看似无关的两大举动,背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很显然,一切都是冲着珠海炬力来的,看来这家国内数一数二的企业是躲不开来自美国的知识产权大棒了。”美国337调查本身所带的贸易壁垒色彩,加上涉及的是全球两家最大MP3芯片供应商,消息在今年年初甫一传出就引起了各方的关注。
“别有用心”的竞争之策?
据了解,今年1月5日,SigmaTel已事先将炬力告到奥斯汀市联邦法院,从那时起就传出风声,其还要将申诉书递交ITC。
“短短3个月时间内的两次上诉,SigmaTel的意图非常明显。”一位电子产业界资深专家指出,即双管齐下给来自中国的竞争对手冠以“侵权”罪名,遏制新兴对手因成长而带来的威胁。
炬力新闻发言人向记者表示,虽然在以前的市场竞争中打过不少交道,但此次SigmaTel甩出贸易调查这一非常规市场竞争手段,并未按照正常司法流程事先告知炬力。据介绍,炬力直到现在都没有收到来自奥斯汀联邦法院的传票。至于告到ITC一案,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要等到下个月中旬才知道是否最后立案调查。
似乎是巧合,SigmaTel将炬力告到奥斯汀联邦法院并发布公告的日子,正好是2005年国际消费电子展(全球最大消费电子展览之一)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开幕之日。稍微了解该行业的人都清楚,该展览是全球消费电子企业最主要的采购、销售渠道之一。据知情人士透露,SigmaTel选择在1月5日上诉并公布消息之举,“对一些不熟悉国际贸易摩擦法律过程的企业,尤其是一些想进入美国市场的MP3生产厂商,确实起到了干扰其商业判断的作用,使其犹豫是否采用炬力产芯片”。
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曾经或正在采用珠海炬力主控芯片MP3播放器的品牌主要有联想、方正、紫光、信利、BENQ、七喜、新蓝、优佰特、纽曼、台电、朝华等,国内国际大小共有上百家。
双管齐下杀伤力不可小觑
“此次美国企业选择两个司法流程,只针对一个企业发起337调查,杀伤力不可小觑。”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处长陈立鹏指出。
美国MP3芯片商起诉珠海炬力 二
“通过联邦法院,SigmaTel意在获得高额的赔偿费;通过ITC,后果对珠海炬力来说可能更严重。”据介绍,337条款的调查一旦成立,无论是珠海炬力芯片本身,还是使用该产品组装而成的各种品牌MP3,都不能再销往美国,以前已经出口到美国的将禁止销售甚至销毁,即“普遍排除”。
实际上,从SigmaTel在国际消费电子展上“如愿”影响炬力MP3芯片成交一事中,也不难体会到上述手段尤其是诉请ITC发动337调查的杀伤力。
不可忽视地,高昂的应诉费用也可能成为珠海炬力的“拦路虎”。以去年10月最终成功应诉的我电池遭美337调查一案为例,一年的法律程序耗费了高达300万美元的费用!电池行业尚还能由我7家国内被诉厂商分摊,此次珠海炬力却因成惟一的“被告”,而不得不独自负担起这样一笔巨额数字。
“粮草先行”炬力迎战态度坚决
正如上述所说,337调查因其极强的法律挑战性让很多被诉企业对应诉望而却步。历史数据显示,类似的知识产权案件在ITC,大概只有20%会走到对簿公堂的一步,80%的被诉者都会选择庭外“和解”。当然,“和解”的代价是支付一笔数量不菲的转让许可费,就像当前中国的DVD企业一样,向6C、3C联盟按产量缴纳许可费。
应诉还是和解?珠海炬力新闻发言人向记者表示,虽然至今未收到来自奥斯汀联邦法院的传票,炬力已经决定主动应诉;ITC方面,一旦于下月中旬作出立案的决定,炬力也会立刻应诉。据透露,炬力已于昨日正式决定聘请美国FinneganHenderson律师事务所参与整个案件应诉过程。
“我们拥有众多自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并认为任何一项技术都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该新闻发言人向记者表示,对于抱有某项技术只有一两种实现方式的想法的企业来说,只能说明其对该项技术的认知程度不够。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炬力作出应诉的决定是明智的,毕竟通过先前电池和标笔等案的成功应诉,中国企业已经拥有了可贵的应诉经验。
链接
美国337调查是指美国政府针对“进口贸易中对美国知识产权构成侵犯和其它不公平行为”的调查。这是一种将国内法延伸到国际贸易领域的法律,因而是一种不合理、不符合WTO框架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案,客观上对进口产品构成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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