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马盗走16万 上海特大网银盗窃案

互联网 | 编辑: 黄蔚 2007-11-19 11:30:00转载 一键看全文

网银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2006年七八月,国内发生了多起网银账户被盗事件,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还有一些受害者专门成立了“工行网银集体受害者联盟”,有些媒体的记者还发现网络上到处充斥着办理银行卡、盗取网银的技术,甚至是贩卖制造银行卡设备的帖子。在2007年的“两会”上,网上银行的安全性也引起了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行长赵鹏表示,如果客户操作无误,而是由于黑客攻击等造成账户损失,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全国人大代表杨新人也认为,发生客户网上被盗事件,如果是由客户的不当操作引起的,应该由客户负责,如果是由于银行管理不善造成的则应由银行来负责。

那么,究竟应如何看待网上支付?它到底是否是安全的?用户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护?针对这些问题,我们的分析是:

网上支付、电子银行不仅是解决目前我国存在的金融服务资源相对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金融服务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由于网上支付、电子银行增加了更多的技术环节以及自身的虚拟性,就导致了更多的由信息安全问题、身份冒用问题(包括违法犯罪人冒用银行身份和用户身份两种情形)引发的风险。随着网上支付、电子银行的进一步普及,这些风险很可能会随时转变为用户的实际损害,又加之我国目前的电子支付法律体系很不健全,用户在遭遇这样的损害时也往往会遇到相应的维权尴尬。

结合上面这个案例,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用户在使用网上支付、电子银行时可能遇到的这种维权中的尴尬主要有:

1、用户在使用网上支付遭受意外损失后,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由于用户很难证明银行方面的计算机系统存在安全缺陷,导致用户在提起的相关诉讼中难以胜诉;

2、用户在使用网上支付遭受意外损失后,如针对银行方面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法院往往会等待相关刑事案件破获的结果以判断银行方面是否存在过失,而网络案件存在身份确定难、取证难等难题,一旦相关刑事案件无法取得有效进展,用户的民事权益也就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目前我国乃至全球的计算机信息安全环境都不是很理想,导致用户面临较高的信息安全风险。在防不胜防的“网络钓鱼”面前,虽然用户“中招”被认定为用户自己的过失,但在相应的事件中银行方面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与责任却是我国法律规定目前的不足之处。尤其是一旦发生了这样的群体事件,银行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和态度予以应对,是否需要在第一时间以什么方式告知受害人账户的变化、是否应及时通知其他人风险的存在、是否应对网站采取防伪手段、是否应及时侦测是否存在自己网站的冒牌货并采取措施,等等。而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第45条,银行只是有“帮助查找原因、尽量挽回损失”的义务;

4、“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服务平台快速发展,在网上支付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明确,法律地位的不明确也同时导致相关法律责任的不清晰,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5、用户在申请使用网上支付时往往需要与银行通过网络签订电子的格式合同,这些格式合同可能存在一些“霸王条款”,如:“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操作皆视为客户本人所为,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等规定,片面强调了客户的义务而未明确银行方面相应的审核义务,违背了公平原则,值得进一步商榷。但用户签了这样合同以后,一旦发生损害,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

6、目前网络案件存在证据确定困难的问题,电子证据在传统证据认定规则中存在许多认定上的难点,这一点也是解决网上支付纠纷的难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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